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有关部门、个人资助捐赠;(外资捐赠,须报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受);
(三) 服务费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会费20元,团体会费按数缴纳。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於学会活动、出会刊、编印学术资料、专职工作人员补贴以及支付翻译人员稿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我会会计,并按规定实行会计出纳分开。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如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如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并报告中国翻译协会备案除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01月0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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