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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名额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由有关单位按本会分配的名额推举或经协商产生。理事因故脱离原单位,其缺额由其原所在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协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至少半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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